豪門婚變的一堂課
Smart智富月刊第143期 撰文者:王妍文
藝人賈靜雯嫁入豪門4年,不但沒有因夫而富貴,還因感情破裂、互爭女兒監護權,打起離婚官司,甚至今年6月初,先生孫志浩更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賈靜雯給他2,600萬元。多金的豪門竟向苦撐家計的媳婦要錢,引起社會一片譁然!
這樁大新聞,讓人們驚覺兩件事,一是能嫁娶豪門,不代表一定能穩享幸福和財富;二是當夫妻翻臉離婚要爭產時,不一定是錢多的人要分產給錢少的,而是看誰比較懂法律的規範。
但你懂台灣的夫妻財產制度嗎?你和另一半又是屬於哪一種呢?根據民法親屬第四編中,夫妻財產制有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種,其中的約定財產制又分為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如果你們沒有特別去登記,就屬於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才有分配請求權問題--各種夫妻財產制比較
搞懂夫妻財產制 破解4大迷思
從《Smart智富》月刊與Yahoo!奇摩理財網合作的調查顯示,有高達89.7%的受訪者並未就夫妻財產制度進行登記;能理性面對金錢,採取分別財產制者約7.3%,願意與另一半共享財富的夫妻檔則僅3%。
「夫妻離婚最常因錢的問題擺不平!」友緣社會福利基金會執行長廖清碧說,會造成金錢糾紛,多數是因不清楚夫妻財產制度的規範或是平常疏於溝通所致,到了要談離婚時,才發現「怎麼跟自己想的不一樣?」
到底大家對夫妻財產制有哪些錯誤觀念?根據調查結果顯示,有以下4大迷思:
迷思1》自己賺的錢,不需要分給對方?
正解:若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時就需分產
如果不是登記分別財產制,那麼夫妻對家庭就有共同責任義務,也應該分享所得。
勤實商務律師事務所律師、同時身兼會計師的林佳穎指出,由於大多數人適用法定財產制,所以當夫妻要離婚分產時,就會動用到「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了。這項權利,主要是考量到夫妻關係中,有一方若因操持家務、教養子女而放棄工作,付出心力,使另一方無後顧之憂地在外打拼、發展事業。
因此,法律規定應該肯定家事勞動的價值,所以在法定財產制中增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好讓夫妻在關係消滅時,若有剩餘財產,有平均分配的權利,以保護經濟弱勢的一方。
迷思2》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就不須納入分配?
正解:不論登記在誰名下,只要一方行使請求權就須分配
勤實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敏弘指出,過去房屋登記在誰名下,常是夫妻間攻防戰的焦點,不過一旦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房子的價值可能也會被列在剩餘財產的分配範圍,登記在名下的優點,恐怕只剩不用搬家這一項。
Tips 怎麼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夫或妻在結婚後取得的財產,只要不是「無償取得」的財產(例如:繼承、無償 贈與、或慰問金等),扣除各自在婚姻期間累積的負債後,若有剩餘,將雙方「剩餘財產」相減之後產生的差額,平均分配。
舉例來說,夫的婚前財產有100萬元,離婚時的財產總價為350萬元,則夫的剩餘財產為:350萬-100萬=250萬元;妻離婚時的財產總價額為500萬元,婚後負債100萬元,則妻的剩餘財產為:500萬-100萬=400萬元。雙方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為:(400萬-250萬)÷2=75萬元。因此,妻應給付夫75萬元。
迷思3》婚前財產,也要納入財產分配?
正解:婚前財產、無償受贈與繼承不須納入,但孳息就要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涵蓋範圍,並不包括婚前財產、無償受贈與繼承等財產。」林佳穎提醒,像是婚前已有的財產、父母無償餽贈,或另一半繼承來自父母的房子、金錢,甚至夫妻間的贈與,都不算在請求權的可分配範圍裡。
也就是說,如果多金的對象是依靠父母、家族光輝庇蔭,名下財產受贈得多、自己賺得少,那麼就要小心,因為若不幸離婚,有工作能力的一方,反而要付出比較大的金額!
以賈靜雯個案為例,孫志浩就算名下有許多動產和不動產,但若全來自婚前自己置產或父母贈與,便能主張不列入財產分配,反倒整體財富不及孫志浩的賈靜雯,因婚後賺得比先生多,就必須付出金錢代價才能換得離婚了。
不過,若你是比較會賺錢的那一方,也別氣餒。信實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羅友三指出,上述不列入分配的財產也有孳息的可能,孳息被視為婚後財產,便有爭取的空間。舉例來說,婚前買的股票可以不用分給另一半,但是每年領的配股配息就得有「分享」的精神;或是將父母贈與的金錢拿來買屋出租,那麼租金收入就會被歸類在請求權的分配範圍。
如果不想與另一半在金錢關係上有糾紛,廖清碧建議,最好採取分別財產制,讓夫妻關係簡單化。
迷思4》另一半創業,財產登記給自己就安全?
正解:若是故意移轉,債權人還是能代位行使請求權討債
林敏弘指出,如果創業的先生為了規避創業失敗的債務,而先將名下財產過戶給太太,而且太太也知道先生的目的,那麼,債權人就能先行請法院對先生財產執行假扣押,若還是無法清償全數債務時,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宣告該夫妻由法定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如此一來,債權人就可以代先生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討回先生故意移轉給太太的部分財產,用來清償債務。
但是,若先生早在創業初期就將財產贈與、過戶給太太,並清楚寫下書面贈與事宜,也有部分法官會將其視為太太的無償受贈物,那麼即使屆時行使請求權,也無法追回原本屬於先生的財產!不過林敏弘提醒,此舉也要留心太太翻臉要求離婚、財產付諸流水的風險!
針對自行創業的夫妻,林敏弘建議,最好採取分別財產制,並在重大財產上採共同記名,如此一來,較不會被以請求權來瓜分財產;而當債務過大,房產不幸被拍賣時,另一半也會有優先承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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