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8日 星期日

信託,讓愛不止息

http://tw.money.yahoo.com/column_article/adbf/d_a_100305_58_1wzt2
2010/03/05 APPC中華民國個人財產規劃人員協會 羅友三

前言:

幾年前的一部電影《他不笨,他是我爸爸》(I Am Sam),片中描述一位叫Sam的父親本身雖有智能缺陷,但卻願意對女兒及朋友們付出他單純、無私的真愛。在女兒Lucy七歲時,其心智能力慢慢超越她的父親,因此兒童福利機構判定Sam無法獨立照顧自己的女兒,Lucy則被強制安置在寄養家庭。片中最後的結果是個快樂的結局─Sam的努力讓他能夠繼續擁有照顧女兒的權利。

但對照到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個案是小孩本身為身心障礙者,家長為了照顧小孩花費了許多精神心力,卻仍是擔心自己比小孩早一步離開人世,如何可以照顧小孩一輩子?而且小孩的兄弟姊妹將來會各自成立家庭,把需要照顧的小孩託付給其他兄弟姊妹對其他人也會是一種負擔,如何讓家人的愛永不止息,照顧能妥善安排是父母一輩子的課題!


案例:

安先生夫婦有一天來找筆者,一坐定位後,安老先生馬上娓娓道來。他說他有一個兒子,有輕度的精神障礙,若兩老在的話可以照顧他,但老先生已81歲,老太太也75歲了,將來兩老若不在的話,誰能照顧現年51歲的兒子?

筆者詢問有沒有親友可協助幫忙時,老先生繼續說,其實她們還有一個女兒,小時相當聰明獨立,也很爭氣的考上美國會計師,因而在美工作且有自己的家庭,只是當女兒過世後,兩老跟女婿及孫子女幾乎斷了聯繫,所以不考慮將唯一的兒子託付給在美的女婿照顧。現在兩老年紀愈大,解決兒子的照顧問題也迫在眉睫,再加上兒子的狀況並非只是需要長期照顧而已,輕度精障的狀況讓兩老憂慮將來即使留下財產給兒子,是否會遭有心人士覬覦或無法妥善管理錢財而提早將財產用盡?安老先生該如何將遺留的財產確實用在照顧兒子身上…….

建議規劃:

其實老先生夫婦考量的不外是兩點,一、老先生夫婦走了,其兒子能被妥善照顧;二、若兒子走後還有剩餘的財產,是否可以指定給孫子繼承?

筆者建議可成立一信託照顧唯一的兒子,並且設立一監察人,可以是信賴的的親友或是具專業公正的社福團體。因為受託銀行會依契約管理信託財產和給付生活費、醫療費等給受益人,而監察人的作用在於監督銀行是否有確實給付達善盡照顧之責;一個負責管帳,一個負責看帳,就可以避免監守自盜之嫌。此外,受託銀行支應受益人的金錢需求,監察人看顧受益人的生活需求,信託制度同時建立起雙重照顧受益人的管道,讓受益人得到全面性的保護

另由於身心或精神障礙的人在法律效力上無法有完整的意思表示,因此若留有財產時會面臨無法立遺囑的困難,根據民法1138條規定,兄弟姊妹的子女是沒有權利繼承的,若當下無人繼承的話,財產將直接由國有財產局繼承享有,不免可惜。因此安老先生可在信託契約中約定,當信託結束時,信託財產將以當時運用現況結算給約定好的歸屬權利人,例如已逝女兒的子女,也算是順利傳承給第三代,既照顧兒子的一輩子也綿延祖父的愛給孫子女。

圖:身心障礙信託架構圖


實務叮嚀:

1.將現有財產交付信託

不管是精神或身心障礙的人士,最怕的就是遭有心人士詐騙或是成為人頭。若他人刻意親近且別有用心下,都有可能因為相信他人而遭人利用。因此家屬可以將現金交付信託,一旦財產交付信託,僅有信託契約中約定的受益人能享受信託利益,他人(包括親屬)都不能假借名義、費用單據等擅自領取,也無權任意修改契約移轉信託財產到自己名下。
(疑問:如果他人利用受益人的名義來享受利益呢?比如,手機掛受益人的名下,但實際是他人在使用;買房子掛受益人的名下,但實際上是他人在住......這類的情況不知道能不能避免?)

2.為兒子安排宣告輔助人

特別是輕度的精神障礙人士,其實在食衣住行上尚能自行處理,只是在病狀發生時一時無法有正確的判斷能力,因此建議可幫兒子安排輔助監護人,該監護人只需在訴訟、借貸、保證、贈與等不利情況發生時,兒子做判斷決定,其餘日常生活所需的行為,老先生的兒子都可以自行決定,既有保障又保有自由。

3.尋求名聲良好的公益團體擔任監察人

社福團體擔任信託監察人都已有法令依據,因此家長無須擔心社福團體為受益人選擇最有幫助的照顧方式時,會遭到其他家屬反對或不認同。家長們可多評估社福團體的成立理念與協助照護經驗,讓受益人獲得符合需求的照顧,且信託也受到一定的品質監督。

參考:何謂「輔助宣告」制度

民國98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民法關於「禁治產」的相關規定,將原有條文中關於「禁治產」和「禁治產宣告」的條文,修改為「監護」或「受監護宣告」,並增設「輔助制度」,預計98年11月23日正式實施修正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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