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6日 星期五

列報學費扣除額 先扣獎學金

【經濟日報╱嘉義訊】2008.12.18

布袋鎮蕭先生來電詢問:前陣子收到96年度的綜合所得稅退稅,但其金額與自己申報的少了3,000多元,請問是什麼原因?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按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學費,每一個申報戶每年最多可以扣除 2.5萬元,但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和五專前三年及已經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的人不可以申報扣除故若納稅義務人的子女領有獎學金的話,應該先把支付的學費減掉獎學金後的餘額,在規定限額內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本案經查蕭先生雖然扶養就讀大學一年級的妹妹,但其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卻不能扣除,因為其扣除額只適用於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因此蕭先生96年度的綜合所得稅退稅金額與自己申報的少了3,000多元(2.5萬元×13%=3,250 元)。另外補充說明,公務人員領取的子女教育補助費,是屬於薪資所得,並不是「政府補助」,因此可以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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