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6日 星期五

預防性健檢費 不能申報扣除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08.12.18

不是所有的健檢費用,都可以拿來抵稅。財政部表示,單純屬於預防性的健康檢查,民眾支付的健檢費用,不能申報醫藥費扣除額只有因治療需要所支付的健康保險檢查費用,才可在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為扣除額節稅

目前正值96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財政部提醒納稅人,至醫療院所或相關檢驗機構辦理健康檢查所取具的收據,必須分辨其性質。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私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財政部指出,現代人注重健康管理,因此每年或每半年都有例行健康檢查的習慣,健康檢查費用收據卻不一定都能用來節稅。


依據財政部規定,納稅義務人從事健康檢查,若是因健康檢查結果,必須赴醫院接受治療,納稅人所支付的健康檢查費用,因與接受治療兩者之間有具體的因果關係時,就可以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但財政部指出,如果納稅義務人是基於本身保健預防需要,所做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性健康檢查,不屬於因接受該項健康檢查,導致需至醫療院所接受治療的因果關係者,納稅人所支付的健康檢查費用,就不能申報扣除醫藥及生育費。

納稅人每年支付符合稅法規定的醫藥及生育費用,可以全數申報列舉扣除額減稅,沒有金額限制,但需有支出憑據,才可以扣稅。財政部強調,包括健檢費用在內,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具醫療性質的費用才可以列報,以生育費用為例,例如支付給坐月子中心的產後護理或嬰兒照護費用,如不具醫療性質就不能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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