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8日 星期日

政府課錯稅 將無期限退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08.12.15

政府課錯稅,退稅不再有時間限制,而應全數退還,立法院本周四(18日)將審查由行政院提案修正稅捐稽徵法草案,明令政府對人民錯課稅捐,不再只限退稅五年。多數立委更擴大提案,要求包括因人民自己的錯誤,導致溢繳稅款,要求政府退稅的時間應拉長。

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草案,被稱之為「陳長文條款」,行政、立法部門均有意促其儘早修法過關。不過,財政部強力反對將「退稅無期限」的適用範圍,擴及非屬政府機關錯誤的溢繳稅捐案件。

知名律師陳長文的自用住宅,遭台北市稅捐處誤認為是營業場所,15年來長期溢課房屋稅總額達17萬元。陳長文要求返還溢課稅捐,台北市稅捐處依法只願退還五年的溢繳稅款,陳長文因此申請行政救濟。這宗「政府課錯稅,卻只願退還五年」的課稅爭議事件,也引起監察院長王建公開抨擊,要求政府除了退稅,還要道歉。


在陳長文事件後,也有多起民眾提出相同錯課稅捐遭遇的案例,行政院經檢討後提出稅捐稽徵法第28條條文修正草案,同意納稅人因稅捐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導致溢繳稅捐者,稅捐機關應在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兩年內查明退還,退還稅款不以五年內多繳的稅款為限

行政院同時訂出追溯條款,在法案修正前的溢繳稅款案件,同樣可享有不限期的退稅權利。

不過,行政院對於納稅人自己申報錯誤導致多繳的稅款,仍規定在繳納日起五年內提出證明退稅,逾期不得再要求退稅

包括立委賴士葆、蔡同榮、盧秀燕等所提案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8條條文草案,其立意包括立委贊同可歸責政府錯誤的課稅案件,政府應全數退稅;屬於錯在納稅人本身的溢課稅捐案件,也要求修法拉長退稅期限。

部分立委提案自現行五年延長為十年,部分立法則認為應比照不設期限。

財政部強調,納稅人有協力申報的義務,若確實不是政府錯課,退稅期限仍應維持五年。財政部指出,目前稅捐核課期為五年到七年,逾期的課稅案件依法都不能再追補稅,因此屬於納稅人自己錯繳的稅捐,也不宜擴大為無限期退稅。


報錯稅 應約束退稅請求權
【經濟日報╱記者 陳美珍】2008.12.15

政府課錯稅,只願退還最長五年稅款,其作法確實惹人非議;然而,納稅人一時不察,自己報錯稅,甚至因此多繳了稅款,事後要求政府無限期退稅,恐怕也有爭議。

律師陳長文為了遭稅捐機關溢課長達15年的17萬元房屋稅,與政府並打起稅務官司,當然不僅只為討回17萬元而已,陳長文更想做的是以納稅人的身分,為制度爭一個公道。

政府也會課錯稅,並不是偶發事件,在房屋、地價等財產稅案件中,也非只有陳長文一件。於情、於理,只要被證實是政府課錯稅,錯了幾年就該還給人民幾年才對

過去,政府因稅法規定僅可退稅五年,不管人民再抱怨,都不願改變。直到錯課了知名律師陳長文的房屋稅,政府仗著有法條不願如數退稅的陋規,總算將被打破。

立法院本周將審查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文修正草案,準備扭轉過去政府錯課稅捐卻只退稅五年的慣例。這宗朝野均無爭議的法律修正案,卻有向上發展的態勢,因為部分立委主張,不管是誰的錯,只是要溢繳稅捐,政府退稅都不能有年限。

不小心多繳稅,縱使錯不在政府,而是納稅人自己時,也能全數拿回退稅款,固然是極為討喜的提案,不過,也可能因此動搖稅法設下的核課期界線。

假如,溢繳稅款退稅不限年限,相對短繳的稅捐,政府是不是也能無限期追稅?

稅捐稽徵法第28條所以能夠修正,主要是政府自知理虧,一旦錯在政府,沒有道理只退五年稅,「退稅無限期」是為了懲罰政府,瞭解該對人民謹慎課稅

反過來說,錯誤如果證明來自納稅人自己,一旦比照無限期退稅的優待,難免會讓納稅人輕忽其納稅義務,溢繳稅捐事後舉證過程,更將帶給徵納雙方極多困擾。不屬於政府的錯誤,納稅人行使退稅請求權仍須被約束,不宜無限上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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