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6日 星期日

買到瑕疵屋 仲介公司要連帶賠償

住展雜誌 328期

很多民眾透過房屋仲介商的介紹購買房子,如果買到有瑕疵的房子,除了出賣人應負賠償責任外,仲介公司與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的職員也要負起連帶賠償的責任。

最近台灣高等法院就有這樣一件案例,一名林姓女子經由不動產仲介商「海帝有限公司」的介紹,向方姓男子購買淡水的一棟房子及土地,總價款二千五百五十萬元,辦妥交屋後,林女經鄰居告知,才發現一樓庭院的部分土地已被淡水鎮公所徵收作為計畫道路用地,將來要拓寬道路。

◆部分土地已被淡水鎮公所徵收

林女認為,方姓原屋主故意隱瞞土地已被淡水鎮公所徵收之事,讓她的庭院及車道縮水,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而仲介商海帝公司及其僱用的王姓、高姓、曾姓職員仲介這次的房地產買賣,應該本著專業對房子的產權狀況詳加調查,但卻違反法令規定,害她受到損害,也應一併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方姓原屋主則辯稱,他賣給林女的是淡水水仙段一六五地號等二十八筆土地,而被徵收的是一六五—一地號土地,雙方的買賣契約中並未包括一六五—一地號土地,他不用負瑕疵擔保責任。仲介商海帝公司及其僱用的王姓等職員也表示,方姓原屋主在出售當時已經明確告知林女,買賣土地的範圍及庭院內有部分土地已被徵收,林女既已事先知情,就不能要求他們賠償。

◆仲介業者不負責任要連帶賠償

但法院審理後認為,林女購買的房地現況四周有圍牆,林女是買圍牆內所界定之土地為範圍,如果未經地政機關丈量,一般民眾很難由房屋現況圖面來判斷房屋及庭院土地有沒有被徵收,而且,方姓原屋主在契約條文就「系爭房地有無占用他人土地之情形?」竟勾選「否」,顯示方姓原屋主並未告知林女庭院內有部分土地已被徵收,方出售有瑕疵的房地給林女,當然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高院指出,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仲介業者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因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仲介商海帝公司及其僱用的職員仲介這次的房地產買賣,卻未對房子的產權狀況詳加調查,讓林女受損,也要負連帶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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