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8日 星期日

海外所得納最低稅負 99年上路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8.09.26

行政院正式核定,個人海外所得全年超過新台幣100萬元時,自99年1月1日起,須併入最低稅負計算課徵20%所得稅。財政部表示,凡是未曾向中華民國繳納稅款的海外所得,包括證券投資、土地交易、銀行存款利息等,全部都在課稅之列。

海外所得課稅原定98年開徵,財政部長李述德曾表示,有意延後一年,現經行政院正式核定延到99年起課稅。財政部去(96)年7月,即已向中央銀行尋求協助,著手建立個人海外所得資料庫。依據達成的合作協議,包括信託、證券、保險與證券投資等金融事業,都需提供個別投資人的結匯資料,交由中央銀行負責整合建檔後,以做為財政部課徵海外所得稅的基本依據。

至於海外所得的課稅範圍並不包括大陸的來源所得,財政部表示,所得發生地如為大陸,不論金額多寡均免計入最低稅負。因為現行稅法規定,個人來自大陸的所得,原本每年即需向中華民國政府申報繳稅。


除大陸地區收益外,國人在香港、澳門或美、日等全球各國或地區的所得,只要未向台灣政府報稅者,99年起,合計海外所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都要計入最低稅負基本所得額,與在台應稅所得、非現金捐贈、免稅保險給付、員工分紅配股及未上市櫃股票收益等併計,總額超過600萬元以上,即需課徵20%所得稅。

財政部舉例,甲在99年擁有海外基金投資收益30萬元、處分不動產收入50萬元,因為未達100萬元的起徵門檻,甲在海外總計80萬元的所得,完全不必併入最低稅負申報。

若甲除了80萬元的海外基金與不動產處分收益之外,還有出租不動產、銀行存款等總共30萬元,合計海外所得已達110萬元,甲在民國100年申報99年所得稅時,即需將其海外所得,併入最低稅負基本所得額計算,總額超過600萬元時,包括110萬元的海外所得在內,就要繳交20%的最低稅負所得稅。

在行政院核定個人海外所得確定將自99年起課稅後,財政部最快明(98)年將陸續發布相關的計稅規定,以供課稅之用。

海外基金投資人 衝擊大

【經濟日報╱記者 陳美珍】 2008.09.26

個人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稅,成敗關鍵取決於稅捐機關跨海蒐集資料的能力,依據目前稅捐機關為海外所得課稅所做的準備,衝擊最大且資料來源最容易取得者,當屬海外基金投資人。

這筆目前不必繳稅的海外基金收益,稅捐機關可以要求金融機構提供投資明細,充分掌握課稅訊息。對海外基金投資人而言,最低稅負一旦要對海外所得下刀,處境相對不利,尤其全年海內外各種所得總額超過600萬元的金字塔頂層族群,更將成政府頭號課稅對象。

行政院核定個人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將納入最低稅負的課稅範圍,金額超過新台幣100萬元的人,若在台灣的免稅所得比重偏高,其海外所得就有被課徵20%最低稅負所得稅的風險。

財政部除了近兩年頻頻與各國洽商簽署租稅協定,預備透過課稅資料交換,取得國人在國外的所得資料外,早在去年7月,中央銀行也已同意提供協助,協助建立個人結匯的完整資料庫。

種種跡象顯示,99年起開徵海外最低所得稅時,稅捐機關手上至少已握有國人近年匯出海外資金的去向清單,若加上租稅協定網絡密布,透過國際協助取得的海外資金流動資料,兩相勾稽結果,國人的海外所得應無法隱匿不報。

不過就算掌握資金匯出的去向,外流資金一旦滯留海外不歸,台灣稅捐機關希望掌握資金在外的完整流向,進而估算出國人的海外所得水準,目前看來只能仰賴外力協助,一旦資金出現斷點,海外所得課稅的政策,也只是僅供嚇人的「紙老虎」。對海外所得課徵20%最低稅負所得稅,目前看來,雖不至於是天方夜譚,但稅捐機關想要順利完成課稅任務,也還有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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