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2日 星期二

保單變更 退補基礎需一致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 李淑慧/台北報導】

保戶向壽險公司辦理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時,通常必須補繳或退繳差額,但差額計算基礎是由保險公司說了算,對保戶相當不公平。金管會昨(29)日表示,即日起,保險公司不論退差額或補差額,計算基礎必須一致,且要先跟保戶說清楚。

不僅如此,很多保戶轉換契約是因為業務員主動遊說,例如業務員勸說保戶把原有的傳統型保單轉換為投資型保單,往往讓保戶失去原有的壽險保障。為了確認保戶瞭解自身權益的變化,金管會要求,當保戶辦理契約轉換或繳費年期變更時,業者必須提供「轉換前後利益比較表」,讓保戶瞭解自身權益變化

變更契約和縮短繳費年期都是保戶應有權利。例如原本保單是20年繳費,想要縮短繳費年期改成十年繳費;或是原本購買定期壽險,想要轉換成儲蓄險等;或無力支付那麼多保費,決定降低保額等。

當保戶申請變更契約,一旦必須多繳保費時,很多保險公司規定,保戶補繳額度是「保費」與「保單價值準備金」孰大者。一般而言,保費遠大於保單價值準備金,因此保戶必須補「保費」。


但當保戶變更契約後如果可以少繳保費,保險公司規定退還給保戶的金額,卻是「保費」與「保單價值準備金」孰小者。因此,保戶可以拿回的金額只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為了保障保戶權益,金管會請壽險公會擬定「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自律規範」,增列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退補差額的計算基礎應具一致原則

保戶若辦理契約轉換,例如將定期壽險轉換為終身壽險,無論是退差額或補差額,都僅能就「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擇其一為計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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