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31日 星期一

合建房屋 子女起造易被查稅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7.12.28

時下常見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也就是由地主提供土地,讓建設公司蓋房子,地主再出讓土地持分,換取蓋好的房屋。台北市國稅局提醒,如果地主將應分得的房屋,以子女名義登記為起造人,屬於贈與的行為,依規定應申報贈與稅。

台北市國稅局最近查核某建屋案,發現李姓地主提供土地與建主合建分屋,但本人應分得的四戶房屋,有三戶卻以子女為起造人,並於領取房屋使用執照後,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總登記,但卻未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經國稅局查獲,連同李姓地主移轉給子女的土地持分,一併核定補徵贈與稅。

台北市國稅局官員指出,地主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所分得的房屋,為其換出土地的對價,應屬地主本身所有,如果以子女名義作為起造人,並於房屋建造完成時,登記為子女所有,而未收取任何對價,即涉及贈與行為,應於建物總登記完成後30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營運長郭宗銘表示,由於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地主本人,即使以土地和建設公司換房屋,所有權仍未改變,因此房屋蓋好後過戶給子女,一定涉及贈與。而「合建分屋」是由地主和建商依約定比率分配土地持分和建好的房屋,若地主將起造人登記給子女,土地的部分將依土地公告現值、房屋則按房屋評定現值課贈與稅。

另一種選擇,是地主在合建分屋之前先把土地移轉給子女,並在每年贈與免稅的額度內分年贈與給子女,就可以達到把土地移轉給子女免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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