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7.12.28
繼承人要注意,申報遺產時,除依據國稅局提供的遺產清單申報遺產稅外,被繼承人若有其他投資的債權收入,並不會顯示在遺產清單上,但是如果忘記主動查明申報,可是會被補稅加罰一倍。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林義弘表示,很多子女搞不清父母的資產狀況,在申報遺產稅時,以為根據國稅局開立的遺產清單內容申報完畢即可,但根據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截至死亡日止,對投資的公司如有股東往來的債權,也屬於遺產的範圍,不過這部分並不會在遺產清單,繼承人應主動列入遺產申報,以免被處罰。
台北市國稅局日前審查王先生遺產稅案件時發現,王先生的子女雖已申請查調王先生的財產清單,並就清單所列載財產明細查對申報,不過王先生生前有投資甲公司,國稅局從甲公司資產負債表所列的負債及股東權益等科目,發現王先生與公司之間有資金往來情形,進而查獲繼承人漏報王先生應收債權金額600餘萬元,除補徵遺產稅外,並依法處以一倍罰鍰。
林義弘解釋,國稅局提供給繼承人的財產清單,只是供申報遺產稅之參考,繼承人仍應自行查對依法誠實申報,不得以稅捐稽徵機關未提供資料,作為短、漏報遺產免責的理由。他同時也提醒,申報遺產稅前,應該先向被繼承人生前投資的公司,以及往來銀行等金融機關,查明被繼承人遺留財產狀況,以免因疏忽漏報而導致補稅受罰。
2007年12月31日 星期一
繼承人留意 債權收入未列入遺產 罰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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