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17 聯合報】 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銀行爭相推出「定存利率加碼」金融商品,但要注意,根據財政部賦稅署發布的解釋令,定存加碼的利息所得必須注意是否一年超過27萬元免稅額。另外,連接的投資型商品如果有賺錢,也必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去年底發布解釋令,說明民眾向銀行購買結構型商品的課稅原則,只要是固定收益商品部分,每年要按約定利率或銀行定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利息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適用27萬元的免稅優惠。
另外,當交易完結時,還要就契約期間產生的收入,扣除最初投資額及手續費後的餘額,列報個人財產交易所得;如果投資失利,也可以申報財產交易損失。
也就是說,民眾如果向銀行申購定存外加投資型商品,領到的利息收入,每年5月報稅時必須合併其他的利息所得報稅。銀行也會寄發扣繳憑單給投資人,免得民眾日後被國稅局查到漏報利息所得。
除了投資期間領到的利息所得必須報稅,當契約終止時,不管是提前解約或合約到期,民眾都必須要計算投資是賺或賠。
如果到期日分到的錢,在扣掉原始投入金額、手續費等費用後,帳面價值是正數,就記得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報稅;反之,如果賠錢,也可列報財產交易損失扣抵。
2007年12月28日 星期五
定存投資 利息、所得須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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