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8日 星期日

保險公司以存款、基金、避稅名義推銷保單全部不行

保單糾紛件數創下最高紀錄
財訊月刊 記者:林文義

雖然保單申訴案件占全部保單件數的比重仍非常小,但金管會發現今年上半年保單申訴件數達一二九五件,已創下新高紀錄,為避免保險糾紛持續擴大,金管會行文各保險公司強調僅以存款、基金理財、避稅名義賣保單都不行。

節稅、利息優於存款,或買基金送保險等名目,過去是保險業務員常用的行銷工具,但金管會表示,這類行銷手法容易引起消費者誤解,金管會已行文要求保險公司自制

以存款名義賣保險易生誤解

金管會要求保險公司不得以「存款」名義招攬保險,其實是一個非常有趣的現象,因為傳統上都說保險有強迫儲蓄的功能,那為什麼金管會不准?金管會到底認為用保險儲蓄和存款有何不同?

金管會官員表示,保險雖有儲蓄的功能,但這個儲蓄功能和存款的意義大不相同,因為不論從銀行法規定或一般人的印象,存款的本金是不能打折的,當消費者到銀行存一年定存,若中途解約頂多是損失利息,本金可以完好無損拿回來,但保險則不同,保險契約在性質上是長期契約,消費者若中途解約,必須扣掉部分保險費用,解約拿回的金額,很可能會少於繳出去的保費。


這時若保險公司以存款名義招攬保險,保險公司和消費者之間就非常容易產生誤解。金管會官員指出,例如有些屬於增額壽險的保單,保額每年可按一定比率複利增值,但增值的是「保額」,不是保戶繳出去的保費,如果保險公司用利息優於存款來推銷保單,保戶很容易誤解成是繳出去的保費就類似存款,將來解約,可複利增額領回,但當保戶中途想解約,才發現根本不是那麼一回事,就會起糾紛。金管會才明令各保險公司不可以用存款的名義對外招攬保險。

投資型保單避稅成本大增 甲式影響最大

此外,就保險的節稅功能來看,金管會官員指出,從十月份起,想透過投資型保單進行避稅的成本已經大增。

投資型保單的特色,是可以彈性規畫保險與投資比重,但財政部認為,投資行為如果透過保險包裝,就可以把原本應課稅的投資所得變成免稅的保險給付,那就等於投資行為穿上一件保險的衣服,這樣對其他須課稅的投資行為並不公平

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指出,金管會十月實施的投資型保單的門檻新制,就是為了回應財政部的主張而改變,並希望投資型保單仍應有一定比重的保險成分。

據了解,所謂「投資型保單門檻新制」,是指被保險人領取的死亡給付占保單帳戶價值須有最低比重。例如,四十歲以下比重須在一三○%、四十一歲到七十歲須到一一五%,七十一歲以上則須達一○一%;很多人都知道這項門檻法則是為了避免投資型保單成為避稅工具,但卻不甚清楚為何這項新制可以達到此一目的。

保發中心主管對此舉例指出,例如投保人年紀七十二歲,按照上述門檻法則,死亡給付占保單帳戶價值須達一○一%。假設投保人是投保甲式的投資型保單且一次繳納一千萬元的保費,則因甲式投資保單的死亡給付方式,是保單帳戶價值與保險金額兩者取其大,即死亡給付=Max(保險金額,保單帳戶價值)。

過去高齡投保人可以將保險金額控制在很小的範圍,一次躉繳保費,由於保險金額可規畫較低,費用較輕,保費多數跑入保單帳戶價值,當被保險人過世,全部投保的錢就變成保險給付,可以免遺產稅。但新制下,若保單帳戶價值為一千萬元,則投保的保險金額價值就要超過一千萬元,才能符合一○一%的比例要件,其中的差別就在屬於保險的金額,會被強制拉高,投保的保費可能增加,避稅的成本就增加了

至於乙式的投資型保單,因為死亡保險給付方式是以保險金額加上保單帳戶價值,即死亡給付=保險金額+保單帳戶價值

因此,乙式投資型保單受到新制影響可能較小,但由於在門檻法則中,保單帳戶價值是做為分母,如果投保人在高齡時,一次繳納巨額保費使得保單帳戶價值拉高,為了符合新制的比例限制,也必須同時拉高分子的金額,因此,要透過此類保單進行避稅的成本也會大增。

另外金管會也指出,保險公司未詳實告知消費者投資型保單的目標保費費用明細,也是產生爭執的重要因素。

所謂投資型保單的目標保費,是指保險契約約定最低應繳納的金額,過去有些保險公司最高可將投保人繳納的保費,全部在第一年當成目標保費,而目標保費愈高,投保人於短期內解約能領回的金額就愈低,這也是一些保險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但新制實施後,每百萬元投保金額目標保費經過精算,上限只有三萬八四九○元,目標保費的比重將大幅降低。

對於保單所產生的糾紛,保險業相當重要的組織MDRT(Million Dollar Round Table)總裁James E Rogers最近來台指出,這類保險糾紛在國外也有,主要原因就是把保險商品賣給不適當的人,而這類糾紛在國外一旦形成訴訟,國外的法院通常會對保險業務員課以較高的責任。

Rogers表示,他曾在國外為一件保險糾紛官司在法院出庭作證,法官直接以保單銷售後,消費者對保單內容有誤解,主要責任應由具有專業的保險業務員負責,並判決消費者勝訴。因此Rogers認為,保險業務員在銷售商品時,須考慮客戶的經濟狀況、需求、支付保費的能力,這樣出現保險糾紛的機率就會下降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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