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9日 星期一

留意離婚四大稅

【經濟日報╱林敏弘 (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2007.10.17 04:10 am

幾年前,有個太太與她先生因為判決離婚,法官判先生要給她500萬元的贍養費。原因是,這個的先生發生婚外情,她屬於離婚無過失卻因此陷入生活困難的一方,所以,先生應該要給太太贍養費(民法1057條),而且他也算有錢。

沒有料到,她先生給了錢之後,也許心有不甘,竟然馬上寄一封信「嗆」她要記得去繳40%的所得稅。「怎麼一次要繳這麼多稅呢?」畢竟,這筆贍養費是她往後的生活費,一下子就去掉40%,那法官判給她500萬元還有意義嗎?

這個太太愈想這事就愈不舒服,有天,她特地來聽我演講,問我有沒有什麼節稅的方法可以教她。當時是民國91年6月初,是她和先生離婚的第二個月。

世界上就是有這麼巧的事。以前,這種情形確實會被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在同年4月24日,財政部剛好發布解釋令,贍養費不會再被課綜所稅。由於財政部早一步修改不合時宜的法令。這位太太的問題也迎刃而解。


但問題來了,如果贍養費不用課綜合所得稅,那變成要課贈與稅嗎?換句話說,拿錢的人沒事了,是否換成給錢的人有事?關鍵就在於對方給贍養費的理由,像案例中這個太太的情況,由法官判決離婚並判決應給予贍養費,屬於強制性,或者,在離婚協議書中就寫好要給贍養費,這兩種在婚姻存在期間就發生要給贍養費的情況,就不算是「贈與」。

假設,雙方在離婚後才出現「案外案」,比如,離婚後,男方才因為同情女方生活辛苦,願意給贍養費;或是女方「抓到」男方在婚姻期間的「把柄」,想要提告,才談到贍養費;那麼說不定就會有「贈與」的問題。

其實,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而且關係還算和諧,把這件「案外案」的處理方式書面化,寫一個「離婚協議書補充條款」,就可以減除被認為「贈與」的困擾。

另外,跟離婚有關的財產移轉,還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的問題,由於大多跟存款、現金和土地、房屋有關,所以牽涉契稅和土地增值稅的問題。契稅、土增稅,再加上前面提到的所得稅、贈與稅,我統稱為「離婚四大稅」

實務上,如果離婚前就在離婚協議書中寫明,基於差額財產分配請求,請求房屋和土地,這種情形下,房屋就不繳契稅,而土地增值稅也暫時不用繳,以「記存」處理,先不用拿錢繳稅,等以後賣掉時再計算這筆稅。

可是如果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當事人也許不清楚另一方有多少財產,但在兩年的權利期間發現對方的財產很多,所以請求差額財產請求權,而這時候請求對方的房子或土地,因為已經沒有夫妻關係,契稅和土地增值稅都要繳。

離婚的人,若能注意這些小細節,就不會被多課「四大稅」。(會計師全聯會理事長、勤實佳會計師事務所、房屋仲介、外牆更新公司負責人林敏弘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