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30日 星期日

保單投資比率過高 難享免稅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7.09.26

近來保險公司強打投資型保單,強調「可享有投資效益又能免稅」,不過,保單的投資比率如過高,仍可能被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補稅,有課徵遺產稅的困擾;境外投資型保單的收益部分,自98年以後還有被課徵最低稅負的風險。

中區國稅局發現,有一名大地主於生前規劃購買巨額投資型保單,其保費幾乎完全運用於投資,且以可自由選擇及轉換連結投資標的的海外基金為主,死亡時保單價值約達6,000萬元,國稅局認為該保單與一般投資行為無異,因而將6,000多萬元的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稅額高達3,000萬元,還加處一倍的罰鍰。

投資型保單究竟是不是「包裝成保單形式的投資」,是遺產稅課徵的主要爭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而保險法第112條也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因此若從字面上解釋,凡是有特定受益人的保險給付,均無需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中課稅。

財政部認為,投資型保單雖以保單為名,卻以連結投資為實,其保險給付來源可分成保額及保單帳戶價值兩部分,因此傾向於按「實質課稅原則」,將保單帳戶價值納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胡榮一指出,當國稅局查到被繼承人生前購買投資型保單後,會先發函保險公司區分該份保單保險及投資部分之金額各為多少,再就屬投資價值部分(即超過基本保額的部分)課稅。不過,保險公司多不願提供保戶資料,因此國稅局會將整筆保險金額併入遺產課稅,並依漏報補稅並加處罰鍰

值得注意的是,高資產者常會選擇境外投資型保單作為財產規劃工具,但最低稅負制上路後,最快從98年度起個人海外所得也要課徵最低稅負,因此境外投資型保單給付金額匯回台灣時,預料在基本保額以外的保單帳戶價值,都可能被視為海外所得,併入受益人的所得課稅

胡榮一建議,要保人在購買投資型保單前,應特別注意保費分配於保險及投資之比率,避免運用於投資之比率太高,造成避稅意圖過於明顯,而遭國稅局按「實質課稅原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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