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4日 星期六

財政部全面查核保險避稅 保單補稅三大特徵

財訊月刊 記者:林文義

保險節稅是保險業者行銷的利器,然而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已將查稅矛頭指向保險避稅的行為,以保險做為避稅工具的消費者,往後可要睜大眼睛了。

從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對保單查稅的案例來看,可以歸納出被補稅的保單普遍具有三大特色:重病期間投保、躉繳大額保費、變更受益人等;消費者往後購買保單須注意到這些被補稅保單的特色,並未雨綢繆,避免掉入財政部的稅網。


目前與保險有關的免稅規定,主要有保險法第一一二條、所得稅法第四條、遺贈稅法第十六條等,主要的規定為:指定受益人取得的保險金免課遺產稅,以及人身保險給付免課所得稅
但是財政部發現這些保險給付免稅優惠,卻被有心人拿來避稅,而且主要是做為規避遺贈稅的工具。


然而從財政部補稅的案例可以發現,有些保險避稅手法,甚為粗糙,主要的方式是以保險做為過渡工具,將應課稅的遺產,轉變為免稅的保險給付,而且包括現在當紅的投資型保單、養老金保險、年金險等,都有人拿來做為避稅的工具。


這些保險避稅手法,舉例來說,若納稅人名下有二千萬元財產,當納稅人過世,子女繼承這二千萬元財產,就必須列入遺產申報,課徵遺產稅;但是當納稅人在重病期間,透過一次躉繳保費方式,購買保額約二千萬元的巨額保險,且指定子女為受益人,等到納稅人過世,保險公司就以保險給付方式,給付二千萬元給納稅人子女,並適用遺贈稅法特定受益人取得保險給付免遺產稅,於是二千萬元財產,經過投保程序,就由應稅的遺產,轉為免稅的保險給付。

保險避稅手法主要是將 應稅財產變成免稅保險給付

這種利用被繼承人重病期間投保,並於短期內領取保險金的方式,往後可能行不通了。因為財政部認為這是屬於以保險避稅的脫法行為,稅捐機關除不予承認外,並引用實質課稅原則,全數列入遺產課稅。


對於保險業存在的保險避稅行為,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與壽險公會理事長林文英表示,目前這些應該都屬於個案,消費者按正常情況投保,保險仍有節稅功能。張秀蓮表示,金管會將再蒐集更多案例,並進行檢討。不過,林文英也指出,各保險公司對於核保方式應該更加強,類似投保人於重病期間投保的案例,較易引起課稅爭議。


實務上,財政部還沒有發布解釋令,明確規範何種情況屬於保險避稅行為,而是由各地國稅局針對查獲的案例,判定其中是否存在保險避稅結果,並加以補稅及加處罰款(因遺贈稅的處罰相當重,發生漏報至少罰一倍),但由於財政部補稅的範圍擴及多項保險,財政部的補稅作法以及法院的審判見解,仍值得消費者注意。

重病投保,死亡即非不可預料 保險給付不得免稅

在財政部補稅的案例中,最值得消費者注意的法院見解,有下列數項,分別為:重病投保則被保險人死亡即非屬不可預見事故,此時領取的保險給付不得免稅、躉繳之保單具有質借功能,則保單即為有價證券,屬於財產必須列入遺產課稅、將保單變更受益人為子女,與移轉財產無異,代子女躉繳保費,均屬於贈與行為


其中法院對於消費者重病投保的見解,在往後可能會產生相當大的影響。例如,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所查獲的案例中,被保險人於發現重病後投保即期年金險,由子女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並以躉繳方式繳納保費二四三三萬元,而於投保後五個月死亡,保險公司給付二三六三萬元保險金給子女,法院並支持國稅局將這筆保險給付全數納入課稅的做法。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審理時,特別指出,保險法及遺贈稅法對於指定受益人所領取的保險給付免稅的優惠,原意是為了保障並避免被保險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致家人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入困境」;但當被保險人已因重病接受治療,則被保險人可能死亡,就屬可以預見的事情,此時重病投保的被保險人於投保後死亡,就不屬於「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也就不符合保險法或遺贈稅法為保障被保險人家屬而給予免稅的立法原意,此時受益人領取的保險給付就無法免稅。


這個法律見解往後若被法官廣泛採用,就會產生消費者若在重病期間投保,則死亡保險給付,將難以適用保險免稅的後果,因為此時死亡已被認定是一個短期內可能發生的事,而非不可預測的事。


另一個消費者必須特別注意的是,法院認為以躉繳方式繳納保費,則保單即屬於有價證券與財產的意義相同。


這個將躉繳保費的保單視為財產,其實是稅捐機關查稅非常厲害的一招。


因為遺贈稅法中規定,被繼承人過世後,「一切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均須計入遺產稅課稅範圍,而台北市國稅局在一宗案例中,即以保險法規定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即有質借之權利,因此,將躉繳保費之保單,視為具有現金價值的有價證券,所以,即使被保險人在重病期間投保巨額保險並一次躉繳保費,受益人所領的保險給付仍被國稅局列入遺產課稅,而且法院也支持國稅局的看法。

變更保單受益人與移轉財產無異 將有贈與稅問題

另外,保單如果處理不當,也會涉及贈與稅的問題,這以下列兩種情況較為普遍,一種是替子女繳納保費;另一種是變更保單的受益人


台北市國稅局就發現有消費者把養老金保險的滿期給付受益人,由自己變更為子女,讓子女領取上千萬元的滿期給付金,雖然按照保險契約的規定,消費者投保後本來就可以行使變更受益人的權利,但是國稅局認為,當消費者將保險滿期給付受益人由自己變更為子女,就發生將具有請求給付價值的保單財產,轉移給子女的效果,這就屬於贈與行為


另外,消費者要特別當心的是,國稅局並引用最高法院的判例認為,民法第四○六條中,所謂自己的財產,不僅包括目前所有的財產,連將來可屬於自己的財產也包括在內。因此,當消費者投保,把將來自己可以領的保險給付,變更受益人由子女領取保險給付,就會形成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贈與他人的現象,而被稅捐機關認定為贈與,必須課徵贈與稅。


還有一種保險行為會涉及贈與稅,就是替子女繳納保費。台北市國稅局查獲的例子是,消費者向國稅局指稱,他的父親已經八十高齡,受到業務員遊說,改以兒子為要保人向保險公司投保高額年金險,並由父親代兒子以躉繳方式一次繳納一千萬元保費,國稅局即認為此時父親在未取得相當代價下,替兒子繳納千萬元保費,即屬於贈與行為,必須課徵贈與稅。


在稅捐機關查核的案例可以發現,利用保險給付免稅,進行租稅規畫可說相當多樣化,但是財政部也展開緊密的查核,可以預見未來透過保險進行避稅的空間,將被財政部強力壓縮,消費者面對五花八門的保險避稅花招,必須更謹慎。

2 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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