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1日 星期一

用小孩帳戶買股要被罰款?

不諳民法4大概念,難捍衛權益
Smart智富月刊第145期 撰文者:劉萍

立法委員余天海外購屋贈子遭查逃漏稅、藝人賈靜雯被前夫清算討產、進口車商汎德集團爆家族爭產等風波,這些個案均因糾紛難解鬧得沸沸揚揚。

但在執業40年、處理過5,000多件賦稅糾紛的勤實佳集團負責人林敏弘眼裡,上述這些事件其實都有解方,因為「懂得法令,就知道界限,做事時,膽子會大一些,不但可以變成賺錢工具,也能保護自己。」他說。

林敏弘原本念國貿,本業是會計師,卻靠自修《六法全書》,成為精通法律的「鬼才會計師」,尤其對處理遺產稅和贈與稅的疑難雜症,特別有方法。 1989 年,他替股市委託書大王陳德深處理遺產紛爭,一戰成名,從此成為台灣富豪家族的稅務顧問,包括台南幫創辦人侯雨利、永豐餘集團創辦人何永的遺產稅,都委託他處理。

多懂法律、掌握風險 做事才會膽大易成功


因為替有錢人規畫稅務,林敏弘不但大賺有錢人的錢,還為自己不斷增加的房地產與股票財富,做好最周延的節稅與保全防護。自己鑽研法律知識而得到諸多好處,林敏弘認為:「不管你什麼科系、做哪一行,多懂法令,就會知道界限在哪裡;掌握住風險,做事膽子才會大,成功機率就高。」

不過,《六法全書》厚達2,000 頁,條文艱澀,一般人很難像林敏弘這樣苦讀鑽研。他就建議,人的一生通常一定會遇到4件事:買房、投保、繼承財產、為自己的遺產做規畫,這些事全都涉及稅法,因此一般民眾至少應對《民法》裡「債、物權、親屬,及繼承」等4 編有概念,「萬一遇到事情時,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和財產。」

Tips_閱報留意修法
法令不斷在修正,林敏弘建議要養成習慣:每天閱報時,要特別注意法令的增修公告或報導,才不會出錯,才能有效保障自己的權益。

只是,《民法》這4編法條超過1,000 多條,你可能看了還是不懂,林敏弘為讓一般人理解,將一生所學集結成《活用稅務與法律》一書,其中他認為以下3種情況,是一般人最常碰到的稅法困擾,若能搞懂,問題多可迎刃而解。

情況1》為小孩買股,不僅得補稅還要受罰?

小明的外婆和媽媽,分別用他的名義在證券公司開戶買股票,隔年,國稅局發現小明的財產中,多了一些上市公司股票,稅務員甲認定「是媽媽幫小明買股票」,就「以贈與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將其「視同贈與」,通知媽媽在10天內補報贈與稅。

再隔1年,外婆也被國稅局盯上,稅務員乙認定:外婆有贈與現金給孫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不但補稅,還要處罰。因為他認為,外婆是先把錢轉到小明存款帳戶,小明再把錢拿去買股票,所以,外婆是贈與小明現金,不是股票。

為什麼做同樣是替兒孫買股票,媽媽只要補稅,外婆卻要連補帶罰,怎麼辦?

解方:林敏弘經手過類似的訴訟案,他向法官提出的解釋為:幫子女買上市(櫃)公司股票,一定要先在證券公司開戶,才能下單買股,並在3天內匯款,然後交割,所以這件事不能切開來看,只看成是把錢存進去戶頭,應該綜合看整個交易過程,就可證明外婆拿錢是幫小明買股票,與媽媽的行為相同。法官認為有理,因而撤銷罰款。

情況2》分別財產制,不怕配偶債台高築

2007年5月23日,《民法》親屬編中夫妻財產制公布修正,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具專屬性」,也就是不只是配偶可以請求分配剩餘財產,配偶的債權人也可以提出請求。消息一出,很多已婚的太太,也有還沒結婚但即將結婚且經濟獨立的女性,都很沒安全感,非常緊張。她們問:不知道另一半有沒有在外面欠債,有沒有預防之道?

解方:配偶可以做2件事:(1)列財產清單、(2)登記分別財產制。未婚者可以先寫下財產清單,把婚前的財產記錄清楚,留當證據,同時,一旦結婚,再去法院登記為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保守的人,最好是採分別財產制,不但夫妻彼此的財產分得很清楚,也沒有「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問題。

夫妻若沒有登記財產,便適用「法定財產制」。在這情況下,一定要寫財產清單,留下原本購買財產的證據,以保住婚前財產。例如把婚前的房子賣掉,所得資金拿去買股票,這些股票可能就被認為是婚後的財產;有了財產清單,比較容易舉證是婚前的財產,不致成為差額請求的標的。

婚後如果有機會重新約定財產契約,把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5年後就安全了,因為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時效最長是5年。

名詞解釋_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夫或妻將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各自所負債務後(即剩餘財產),如有剩餘,剩餘財產金額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兩人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當夫或妻要向另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應該在知道有剩餘財產的差額時2年內請求,或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5年內請求,否則可能無法主張。

名詞解釋_分別財產制
夫和妻各自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及使用收益及處分。夫妻要適用這項財產制,須以書面向法院聲請登記,並將登記公告登報,自行保存公告及報紙一份以備查。若夫妻登記分別財產制,則日後若離異或一方欠債,夫或妻及一方之債權人就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詳讀法條—民法》

● 第1004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約定財產制之選擇)
● 第1005條(法定財產制之適用)
● 第1007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要件─要式契約)
● 第1008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要件─契約之登記)
● 第1017條(法定財產制─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 第1030條之1(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第1044條(分別財產制之意義)

情況3》增加繼承人,保住你繼承的遺產

陳先生是家中獨子,長年在海外做生意,育有4名子女,且準備迎接第5個小孩。不料父親過世,他返台料理後事,卻發現父親在過世前一星期,與看護結婚了。這位陌生的繼母將和陳先生一同繼承父親財產,也就是一人一半,陳先生有辦法讓那名護士少分一點財產嗎?

解方:陳先生須透過2個步驟,達成目的。(1)清查父親是否有其他私生子,這可以用登報方式,公告父親過世消息,再辦喪禮,以確認世上沒有其他兄弟姊妹,才不會節外衍生分產糾紛。(2)陳先生可先辦理「拋棄繼承」,因為他這第一順位的兒子拋棄繼承後,就可由他的直系卑親屬,也就是他的子女們,與父親的看護配偶均分遺產;即使是第5個尚未出生的小孩,為保護其利益,都可視為已出生,加入分產。如此一來,原本他只能分到1/2的財產,改由他的5名子女和看護共6人均分後,他等於可以拿到5/6的遺產,比原本分得更多。

《詳讀法條—民法》

● 第7條(胎兒之權利能力)
● 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 第1141條(同順序繼承人之應繼分)
● 第1144條(配偶之應繼分)
● 第1176條(拋棄繼承應繼分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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