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04 Yahoo!奇摩理財特約作家 歐陽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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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朋友替哥哥經營的公司擔任貸款保證人,沒想到哥哥經營不善公司倒閉了,朋友成了銀行追討債款的對象。導致名下的不動產被查封,薪資所得被扣款1/3的悲慘下場。除了自身需付的連帶責任之外,朋友不忘再三告誡兒子「萬一媽媽過世,三個月之內一定要記得拋棄繼承」,才讀國小的兒子,還不知生死為何物,就必須先牢記法律程序了。
朋友家的問題還不算是最嚴重的,類似案件多得是。一位還在唸大四的學生,從12歲開始,就揹負了父親過世留下的幾百萬債務,即將進入社會工作的他,隨時生活在恐懼中。
子女因為不懂法律,來不及拋棄已去世父母所遺留債務的惡夢,終於成為過去式了!立法院在5月22日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子女繼承遺產現行民法「概括繼承原則」,改為「全面限定繼承」,也就是未來繼承人僅需以繼承所得遺產,負有限清償責任。深植中國人幾千年「父債子還」的觀念與做法,終於走入歷史。
修法過後,未來民眾繼承的債務不會大於繼承財產。如果繼承的負債大於遺產,也只須清償遺產部分,不必償還全部債務。舉例來說:小明繼承了父親的遺產100萬,但父親欠債1000萬,小明只需償還100萬,不足的900萬就不用還了。因此受惠個案多達18萬3千人,為背債兒帶來一線曙光,「全面限定繼承」成為保障繼承人權益的世紀新法。
致於引發爭議的「法律回溯適用」問題,朝野也達成共識,一共有三種情形可以回溯。
一是、「保證債務」-就是替人作保,而遺留給繼承人的債務。
二是、「代位繼承」-孫子繼承祖父債務。
三是、「不可歸責於己之事項者」-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不知到債務存在,卻需繼續清償。
民法全面限定繼承修法後,繼承人可以進入法院清算或自行辦理清算,繼承人可依繼承財產關係的複雜度,選擇最有利的清算程序。只要繼承人沒有惡意隱匿遺產或在遺產清冊上做虛偽的記載等行為,就不需負擔超過所得遺產的責任。但是,修正案通過前就已經償還的債務,繼承人不得要求反還。
當然還是有一些但書。為了避免某些債務人鑽法律漏洞,增訂民法第1148條 條文之1,明定繼承人在繼承之日前二年內,若從被繼承人處得到財產贈與,亦視為所得遺產一部份。若繼承人隱匿遺產,虛偽登錄遺產清冊,情節重大或意圖詐害「債權人權利」者,將不得主張限定繼承。
有人擔心,此法修正過後,會不會出現生前拚命借貸,再由子孫拋棄繼承,這種惡意欠債不還的呆帳風險。其次,少了連帶擔保人,未來民眾要向銀行借貸,會越來越困難等問題。
蓄意借款然後惡意欠債不還的民眾或許會有;但是銀行身為專業放款機構,本身就應做好把關以及審核的動作,如果因為自己把關不嚴,造成人頭開戶借款,或明明財力不足,卻仍借以大筆資金,這樣的責任當然要銀行自行承擔。
雖然民法由「概括繼承原則」,修改為「全面限定繼承」,免除了後代子孫不合理的債務;但一般替人作保的法律責任仍在,有時替人作保,是承擔自己無法承擔的責任,所以中國造字「人呆是謂保」一點也沒錯。總之,作保前最好三思而行,甚至向金融機構借款時,也要先做好還款評估,才能避免禍延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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