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3日 星期二

惡法終修正 父債子不必還

2009/06/04 Yahoo!奇摩理財特約作家 歐陽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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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朋友替哥哥經營的公司擔任貸款保證人,沒想到哥哥經營不善公司倒閉了,朋友成了銀行追討債款的對象。導致名下的不動產被查封,薪資所得被扣款1/3的悲慘下場。除了自身需付的連帶責任之外,朋友不忘再三告誡兒子「萬一媽媽過世,三個月之內一定要記得拋棄繼承」,才讀國小的兒子,還不知生死為何物,就必須先牢記法律程序了。

朋友家的問題還不算是最嚴重的,類似案件多得是。一位還在唸大四的學生,從12歲開始,就揹負了父親過世留下的幾百萬債務,即將進入社會工作的他,隨時生活在恐懼中。

子女因為不懂法律,來不及拋棄已去世父母所遺留債務的惡夢,終於成為過去式了!立法院在5月22日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子女繼承遺產現行民法「概括繼承原則」,改為「全面限定繼承」,也就是未來繼承人僅需以繼承所得遺產,負有限清償責任。深植中國人幾千年「父債子還」的觀念與做法,終於走入歷史。


修法過後,未來民眾繼承的債務不會大於繼承財產。如果繼承的負債大於遺產,也只須清償遺產部分,不必償還全部債務。舉例來說:小明繼承了父親的遺產100萬,但父親欠債1000萬,小明只需償還100萬,不足的900萬就不用還了。因此受惠個案多達18萬3千人,為背債兒帶來一線曙光,「全面限定繼承」成為保障繼承人權益的世紀新法。

致於引發爭議的「法律回溯適用」問題,朝野也達成共識,一共有三種情形可以回溯
一是、「保證債務」-就是替人作保,而遺留給繼承人的債務。
二是、「代位繼承」-孫子繼承祖父債務。
三是、「不可歸責於己之事項者」-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不知到債務存在,卻需繼續清償。

民法全面限定繼承修法後,繼承人可以進入法院清算或自行辦理清算,繼承人可依繼承財產關係的複雜度,選擇最有利的清算程序。只要繼承人沒有惡意隱匿遺產或在遺產清冊上做虛偽的記載等行為,就不需負擔超過所得遺產的責任。但是,修正案通過前就已經償還的債務,繼承人不得要求反還

當然還是有一些但書。為了避免某些債務人鑽法律漏洞,增訂民法第1148條 條文之1,明定繼承人在繼承之日前二年內,若從被繼承人處得到財產贈與,亦視為所得遺產一部份。若繼承人隱匿遺產,虛偽登錄遺產清冊,情節重大或意圖詐害「債權人權利」者,將不得主張限定繼承。

有人擔心,此法修正過後,會不會出現生前拚命借貸,再由子孫拋棄繼承,這種惡意欠債不還的呆帳風險。其次,少了連帶擔保人,未來民眾要向銀行借貸,會越來越困難等問題。

蓄意借款然後惡意欠債不還的民眾或許會有但是銀行身為專業放款機構,本身就應做好把關以及審核的動作,如果因為自己把關不嚴,造成人頭開戶借款,或明明財力不足,卻仍借以大筆資金,這樣的責任當然要銀行自行承擔

雖然民法由「概括繼承原則」,修改為「全面限定繼承」,免除了後代子孫不合理的債務;但一般替人作保的法律責任仍在,有時替人作保,是承擔自己無法承擔的責任,所以中國造字「人呆是謂保」一點也沒錯。總之,作保前最好三思而行,甚至向金融機構借款時,也要先做好還款評估,才能避免禍延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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