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3日 星期日

關鍵4招扳倒銀行 討回投資本金

Smart智富月刊.第123期 作者:林淑玲

10月21日,上百名連動債受害人齊聚金管會銀行局門前,激動抗議投資虧損連連,甚至血本無歸。連動債自救會指出,9月雷曼兄弟宣布倒閉引發一連串金融危機後,至少已向銀行局登記200件受害案件,但卻沒有一件獲得賠償。

在台灣,用標準流程、連串「保本」 的銷售話術,就能讓連動債賣出上兆元。如今,投資人卻討不回公道,難道他們只能認賠了事?銀行完全不必負責?

在《Smart智富》月刊積極走訪下,記者發現,銀行「私下賠償」部分投資人的損失。43歲、從事貿易業的沈先生,就是靠自力救濟,歷經近1年時間與銀行纏鬥,成功向銀行討回投資連動債的15萬美元本金(約合新台幣480萬元)。

本刊獨家專訪沈先生整理出他扳倒銀行關鍵步驟,並採訪律師與銀行資深主管,針對連動債受害投資人提出自立救濟建議。以下是沈先生案例分享摘要:


第1招 發現不對,先研究手中文件

沈先生自述(以下簡稱沈):我跟這家銀行往來20幾年,交情很好。前年底有一筆15萬美元收入進帳,銀行理專打電話要我捧場,買一個保本商品,我想既然「保本」,捧個場又何妨。於是,爽快簽名,扣款之後,銀行才把契約等相關文件給我,但我也都沒看。

去年年底,我想快到期了,打電提醒理專把錢還給我。結果,他竟然跟我說:這是3年的契約,要放3年才保本。我當場傻眼,回家翻契約(編按:此處所提契約為產品說明書),上面果然這樣寫,還提到這商品是「連動債」,有投資風險。但理專在賣給我時,完全沒講,我發現時,本金已賠掉一半,自己覺得是受騙上當,沒想到銀行竟會利用「交情」坑我。

【專家怎麼說】

銀行主管:針對「不當銷售」進行蒐證

1. 理專是否逐條宣告產品條款:

依據今年4月備查銀行公會函報《銀行辦理財富管理及金融商品業務自律規範》修正案(以下簡稱財管規範)第18條第3項規定,購買連動債商品客戶必須簽署確認《產品條款宣告書》,理專在賣連動債時,依規定必須逐條向客戶宣告產品相關條款。

2. 銷售是否錄音:

該規範還規定,銷售連動債須錄音、或由原理專及銷售人員以外第3人進行覆核,每月對帳單應揭露最近參考報價。除非你是機構投資人或往來總資產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才能排除適用上述的規定。

3. 是否有審閱期:

銀行在未遞約前,應該給客戶所有相關文件當場或攜回審閱。若是遞約後,才給相關文件,消費者可以主張銀行沒有給予審閱期,銷售流程有瑕疵

中天國際法律事務所周奇杉律師:口頭說明也是契約

1. 研讀以下文件:

(1)商品傳單與所有行銷文件,(2)中、英文產品說明書,(3)中、英文風險預告書,(4)對帳單。
重點在抓出理專口頭說明與文件記載之間的差異,因為理專口頭說明也可以算是合約內容。此外,還要跟銀行索取簽約副本,確認銀行是否在相關文件上動手腳

2. 是否有原文商品資料:

若銀行沒有給你原文的商品資料,可以主張無法確認原文是否忠實轉譯,以致無法確認權益沒有受損。如果有給,也可主張這在國外是賣給法人的專業商品,理專銀行都未解釋清楚,導致權益受到侵害。

第2招 誘導理專認錯,務必錄音存證

沈:當我發現上當,我決定打電找理專理論,而且第一次就全程錄音。

我在電話裡質問他,是他要我捧場,還說商品保本,為什麼現在賠這麼多?怎麼可以這樣?幾經逼問,理專終於承認是他太樂觀,以為穩賺,沒想過會賠錢。接著,我又問他,是否清楚連動債是什麼?自己有沒有買?結果,他說不清楚,連他自己也沒有買。我再問,這麼好的東西你都不敢買,顯然其中有問題,竟然敢賣給我。他被我問到都話都說不出來,一直賠不是。

【專家怎麼說】

銀行主管:舉證理專不該賣連動債給你

1. 理專是否確認你的投資能力:

按金管會「財管規範」,銀行在銷售連動債時,應確認客戶具備「相當的」投資專業或財務能力,足以承擔該商品風險,例如具備期貨、選擇權、或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經驗達一定期間以上者,同時還要由理專之外的第3人確認客戶具備相當的結構型商品投資經驗或風險承擔能力。

2. 若你的投資經驗不足:

以往如果只存過定存,沒有投資股票或基金,銀行就不應該賣連動債給你。

中天國際法律事務所周奇杉律師:不斷逼問找破綻

在連動債發行過程中,國內銀行只扮演受託單位,連動債如何計價?如何運作?多半不清楚。你可先要求銀行解釋連動標的為何只要一檔跌破,虧損會變得這麼大?連動方式是什麼?再從銀行的回答找破綻,證明銀行未深入探究連動債投資風險。若你對連動債不清楚,找研究過的朋友或律師陪同。

第3招 鎖定分行主管交涉,扣緊誠信問題

沈:如果賣連動債有錯,銀行錯最多,銀行最應該負起責任。所以,我不針對理專,而是直接找銀行分行。我打電話給理專的主管,直接了當告訴他我有錄音,我還強調,連動債是銀行設下的賭局。

後來,分行主管找我協商,建議賠錢部分雙方各認一半,我拒絕,那個主管開始跟我講,說我在文件上都有簽名,該勾的地方都有勾,這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意思就是,我也有責任。我根本不「鳥」這種說法,有簽名又怎樣,我堅持這不是「投資」損失,而是銀行的誠信問題。因為我相信這麼大間的銀行可以信任,而且理專都承認有錯了,怎麼可以不賠給我?

【專家怎麼說】

歐亞法律事務所吳旭洲律師:主張銀行銷售不當,造成侵權

1. 強調若非理專介紹,根本不會接觸連動債:

銀行出售連動債疏通失通常很明顯,例如投資條件與商品未說明、太過強調獲利、使用內部參考文件作為傳單等等,皆可證明銀行銷售流程有疏失,造成你的權益受損。

2. 引用民法第184條第2項,以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

主張理專不誠信或故意不告知的行為導致侵權,理專的雇主,也就是銀行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3. 要理論先找分行主管:

銀行總行均有法務人員,策略上,建議先不找總行理論,鎖定分行主管交涉。

4. 主張銀行負連帶責任:

引用《財管規範》第10點第2項,強調銀行未建立監控機制避免理財人員不當推介、銷售行為,把在國外只賣給機構法人的商品拿來賣給國內散戶。第10點第6項亦規定,如推介、銷售其他機構發行的商品,有關推銷不實商品或未善盡風險預告之爭議責任,應由銀行負責

中天國際法律事務所周奇杉律師:逼理專出庭作證

作證是公民義務,而且要據實陳述,若理專不說實話,會吃上作偽證官司。若理專與銀行已經套好說詞,所保留的書面文件可做證明與對照,你甚至可以要求測謊,強調理專要對得起道德良知。

銀行主管:強調是銷售不當

1. 舉出銷售不當的例證:

與銀行溝通要採「低姿態」,舉證自己的虧損,是因為理專銷售不當,而非不當投資造成損失

2. 留意銀行內部訓練,是否針對連動債產品價格背離現象深入探究:

如果沒有,可蒐證向金管會檢舉,今年即有銀行因此疏失,遭金管會處分。

第4招 長期抗戰,理性溝通

沈:分行主管實在講不過我,說要回報總行處理,可是都沒有下文,我就每天打電去問分行主管,這樣持續了大概快1年。

中間,銀行說可以幫我把這筆錢轉投資其他商品。我又不是笨蛋,已賠了一次,還要繼續賠第二次,然後還被再賺一次手續費,當然不能答應。我一直跟他們說,銀行不能只賺佣金,完全不把關,賠錢卻要民眾自己負責,非常沒有道德

我跟銀行都是講道理,理性溝通最有用,罵人反會讓銀行有藉口不處理,反正他們說什麼,我就統統反駁。銀行不認錯,就跟他們慢慢磨。

後來,銀行終於把15萬美元分批匯入戶頭還給我。經過這次教訓,現在我知道了,銀行主動推銷的不一定是好東西,大都是為了賺錢

【專家怎麼說】

中天國際法律事務所周奇杉律師:主張銀行未盡管理人義務

1. 舉證銀行未先發出跌破通知:

信託業法規定銀行要對投資人進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包括守法之義務、忠實義務、告知義務。因此銀行必須就信託業務的處理及相關情形告知委託客戶。例如,在連動債跌破下檔保護時,銀行若未主動通知客戶,就沒有盡到義務。

2. 主張銀行給的訊息不足:

銀行若主張每月按時寄對帳單,已有告知,你可主張訊息根本不充分。且對帳單上列印的報價,僅是商品的理論價格,並非實際市場的成交價。

名詞解釋_理論價格
在連動債模擬過程中,是利用該連動債所連結的投資標的「過去股價表現」,代入該連動債所設計的計算公式,據此計算出連動債的理論價格。然而,「過去股價表現」是指何時有爭議,且恐有偏離限價之虞。

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高涌誠律師:可透過集體提訴訟追討

自提訴訟容易被當成個別投資糾紛處理,目前台北地方法院有兩個判決都判投資人敗訴,可是並未形成通案。建議可採集體訴訟模式,凸顯銀行整體不正義的做法,讓法官明瞭這非個案,而是銀行整體不公義現象,投資人明顯處於弱勢,讓法官感同身受,體認事情的嚴重性,提高成功機率。

銀行主管:鎖定分行主管不斷溝通

1. 天天打電話或到銀行:

現在向銀行求償人非常多,有些理專不理睬,或是已離職,你可直接到銀行要求主管出面處理。要有長期抗戰準備,未達目標就天天打電話。

2. 在大廳談,製造壓力:

記得!到銀行溝通,姿態要放低。而且要在營業大廳直接談,不要進辦公室內的房間談判,以此對主管形成壓力。目前由於連動債受害投資人太多,銀行不願通案處理,都採個別協商賠付模式。通常銀行會先檢討個案是否有銷售不當證據,若確實有銷售不當證據,才考慮私下和解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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