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日 星期二

自宅房地不同人 地價稅多四倍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自用住宅土地與房屋最好為同一人所有,但是若分別登記在不同人名下時,除非是配偶或直系親屬,否則將會喪失自用住宅優惠地價稅權利,土地稅負將上升四倍。

財政部表示,自用住宅土地與地上房屋可以分別登記為不同人所有,舉例來說,若本人擁有自用住宅土地,地上房屋登記為配偶或直系親屬如父母或子女所有者,並不影響民眾申請自用住宅土地優惠地價稅率的資格但是若由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為所有權人,恐將失去優惠稅率的申請權利

財政部指出,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以及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也就是說,自用住宅用地的基本要件之一,其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是座落基地土地的所有權人本人,或者是配偶、直系親屬(如父母、子女)所有。


因此,當土地及地上房屋分別登記為兄弟姐妹等旁系或其他親屬所有,縱使房屋僅供本人或直系親屬居住,並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土地的地價稅仍然無法享有自用住宅的低稅率優惠。

目前自用住宅優惠地價稅率只有千分之2,一般用地的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10,兩者稅負相差四倍。

適用自用住宅土地地價稅率者,除需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已在該地辦妥戶籍登記外,還應具備無出租或供營業的條件自用住宅土地面積:都市土地限300平方公尺(約90坪);非都市土地則限700平方公尺(約210坪)以內部分,才可以按較低稅率課稅

同時擁有兩處以上自用住宅土地者,需有已成年直系親屬在該自用住宅土地辦妥戶籍登記,否則申請適用優惠稅率僅能以一處為限

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地價稅率時,應填妥申請書,並且檢附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及戶口名簿影本(夫妻不同戶籍者需檢附雙方戶籍資料),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郵寄或者親自至稅捐處或直接上網申請。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