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9日 星期三

醫療險等待期

防止帶病投保…醫療險等待期 不賠
經濟日報╱記者蔡靜紋/台北報導

壽險業者提醒,所有醫療險都有「等待期間」,以防止帶病投保;不同醫療險等待期也不盡相同。在等待期間內,若發生保險事件,保險公司不需理賠,故投保時應先暸解承保範圍,再依自身需求挑選最合適的醫療險。

壽險業者表示,跟購買傳統壽險一樣,醫療險的保費愈年輕保費愈便宜,所以及早規劃,才能為自己多省一些保費,且更不會因身體不健康而被拒保或加費承保。在實務上,常發現保戶投保健康險後,因發生保險事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被拒賠,原因是投保後保單還在「等待期」,因此保險愈早保愈好。

為防止客戶的道德風險,保險公司對醫療險、防癌險及重大疾病險等險種均設下「等待期」限制。所謂的「等待期」,是指被保險人自申請投保後,保單持續有效達約定期間以後發生的疾病,保險公司才會理賠,依各家保險公司規定不同,等待期通常是30天到90天不等。


相對於等待期,民眾也有撤銷保單的權力,稱為「猶豫期」。當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隔日起算十天內,可以審閱保單條款及內容,若認為不符需求,可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保險公司提出撤銷契約,這十天即稱為猶豫期。



戰勝保險公司》壽險意外險 沒有等待期
經濟日報 記者 邱金蘭

阿賢(化名)的爸爸在92年2月27日跟A保險公司投保團體定期壽險10萬元,並附加意外險20萬元,同年5月30日下午阿賢父親身故。

事後阿賢向A保險公司申請身故保險金,但保險公司拿出這張保險契約中的備忘錄,有「保單生效三個月內因病死亡或全殘,不給付保險金」的約定,拒絕理賠。

保險公司不賠的理由,是阿賢父親投保的團體壽險,保險期間生效日依約是從92年4月1日起算,被保險人身故時間是92年5月30日,屬於三個月的等待期內,而且不是意外傷害身故,應屬於一般疾病造成,因此保險公司很難給付保險金。

阿賢認為保險公司的主張沒有道理,因此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保發中心處調後認為,一般等待期多是在醫療險、癌症險契約才有,目的在於排除投保前即已存在卻隱而未發的疾病風險,而且要在費率上適度反映

一般壽險保單原則上沒有等待期,而且阿賢父親投保這張保險公司的團體壽險保單,是以簽訂備忘錄方式,約定保單生效後三個月內因病死亡或全殘不給付,不僅限制了壽險契約的保險範圍,也沒有適度反映在保費,顯有不妥。

除此,阿賢父親究竟是不是「因病」死亡,也有爭議。保發中心認為,阿賢父親身故經法醫判定直接死亡原因是「心臟衰竭」(意思就是說:心臟不會跳了),屬於「自然死」。自然死雖然也包括病死,但不能因此認定,自然死就是因病死亡

如果A保險公司要主張阿賢爸爸是「因病」死亡而不給付,保險公司就應負舉證責任;保險公司如果無法證明,就應給付。因此,保發中心調處結果,主張A保險公司應依約給付身故保險金。

這個申訴案例也提醒保戶,投保時最好注意保險契約或備忘錄有無約定等待期間。尤其是意外傷害險跟壽險保單,通常沒有等待期問題,如果保險公司的契約有此約定,保戶可以衡量是否有投保需要

至於醫療險,通常會有30天的等待期間,也就是從保險契約生效起的30天內所發生的疾病,保險公司對於因該疾病所產生的住院等醫療支出,是可以不理賠;癌症險則有90天的等待期間,這段期間內所產生的癌症也不賠,保戶投保前,最好先注意這些等待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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