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7日 星期三

國外出差費 要課綜所稅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7.10.17 04:10 am

常到國外出差者要注意了,不只在國內工作領到的薪水要繳稅,因國外出差所取得的勞務報酬,仍屬於個人的薪資所得,依法也應繳納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所得稅法規定之「薪資所得」,包含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以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因此到國外出差提供勞務而取得的勞務報酬,也算是薪資所得的一種,依法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指出,新竹縣分局在查核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小李短報薪資所得37萬餘元,國稅局核定小李應補徵應納稅額1萬1,000餘元。

小李不服,主張自己是受A公司指派至國外服務,因勞務提供地在中華民國境外,因此薪資所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無須課稅。但國稅局認為,小李是受僱於A公司,並受A公司指派赴境外服務,應屬國外出差性質,因此從A公司取得的勞務報酬,核屬薪資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公司依合約計畫派員工赴中華民國境外提供資訊技術服務,該公司員工依合約所定期限在國外提供技術服務,屬於國外出差性質,因此出差員工自公司取得的勞務報酬,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別忘了仍應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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