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30日 星期日

農地移轉合法節稅

錯誤方式:
農地轉賣第三人再贈子 加罰兩倍稅
【聯合晚報╱記者古亞薇/台北報導】 2007.09.25

為了逃避贈與稅,有民眾想透過第三人以買賣為藉口,輾轉將財產轉移給下一代,沒想到還是被國稅局查獲,被認定是以虛偽買賣達到規避贈與稅目的,不但需補繳贈與稅,還被裁罰兩倍罰鍰,真是得不償失。

南區國稅局指出,甲君於92年間先將其名下一筆農地移轉登記予遠房親戚A君,半年後該筆農地再度移轉予乙君(甲君之子),藉由虛偽買賣將財產所有權轉移給下一代。

國稅局查獲後,分別要求甲君、乙君及A君等3人提示買賣資料及收付價金流程等相關證明文件供核,不過對方均無法提示支付價金之證明,因此國稅局核定補徵甲君贈與稅320萬元,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6條規定,按應納稅額裁處2倍罰鍰640萬元,包括補稅及罰鍰在內,甲君共需繳納960萬元。

甲君不服,但申請復查遭決定維持原核定,提起訴願也被駁回,最後提起行政訴訟,也遭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認為,就贈與稅而言,如果當事人不履行申報義務,或對主張之事實不提出證據,或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證明其主張之事實,稽徵機關斟酌當事人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結果,以該財產之移轉行為事實已具有客觀性,因此認定贈與行為之客觀要件均已成立而生效,就應依法定其所應歸屬之贈與之法律效果。


南區國稅局指出,此案甲君、A君及乙君之間就該筆農地買賣確無資金往來,甲君顯然是透過A君以虛偽買賣為原因,輾轉將該筆農地所有權移轉為其子乙君所有,以達到規避贈與稅之目的,其相互間表面虛偽買賣行為,實際上是隱藏贈與行為。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將財產贈與子孫,應採合法途徑,善用每年111萬元贈與免稅額度,並依法申報贈與繳納贈與稅,以免被查獲補稅,甚至被罰。



正確方式:
不需繳贈與稅 農地有5年條款
【聯合晚報╱記者古亞薇/台北報導】 2007.09.25

許多民眾常藉由各種方式逃避贈與稅,不過國稅局表示,想藉由虛偽買賣來逃稅,非常容易被查到,因為轉移財產所有權都需要登記,國稅單位要查核相當容易。

國稅局建議民眾,如果想要合法節稅,最好善用每人每年111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度,此外父母在子女結婚時,也各有100萬元贈與免稅額度;如果贈與並非現金,是不動產或土地等資產,則可採用分年贈與方式,每年贈與金額在免稅額度內資產,達到合法節稅效果

除每年有固定贈與免稅額度外,有幾個項目也不計入贈與總額,如夫妻之間相互贈與之財產,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等;此外,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也不計入贈與總額計算

以這次南區國稅局查獲藉虛偽買賣來轉移財產所有權的案子為例,如果甲君將該筆農地直接贈與給其子,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將該筆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就根本不需要繳納贈與稅;但如果該筆農地在五年內沒有繼續作農業使用,就會被追繳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但甲君無法提示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贈與行為時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因此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所以不但得補繳稅,還被處以兩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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