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9日 星期三

善用房貸 贈屋子女可節稅

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7/09/07

父母直接將高價值的不動產贈與子女將會被課贈與稅,但若是該不動產具有貸款,又能證明受贈子女有能力承擔,即可將貸款金額從贈與的總額中扣除,達到節稅的效果。

安侯建業會計事務所稅務部副總賴三郎指出,個人擁有的不動產如有銀行貸款,在贈與時可作為受贈人附有負擔的扣除,事前做好規劃,將可節省大筆稅款。

若將不動產連同貸款未償債務一同贈與,由受贈人承擔債務,這是贈與附有負擔,而依遺贈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因此贈與人購買不動產向銀行貸款,將不動產及未償銀行貸款一併贈與受贈人,再由受贈人以自有資金繳納土地增值稅,並繳納房屋部分的契稅,就可視為已履行受贈的附有負擔,可從贈與總額扣除。

賴三郎說,並非所有人都適用「贈與附有負擔」,而是要考慮受贈人的財力狀況,因為贈與時附有貸款,必須要確保受贈人能履行貸款,才能主張扣除,如果受贈人不能確定未來的收入來源,附有負擔贈與的申請就會被打退票


舉例來說,王先生購買一間市價5,000萬元的店面,土地公告現值為1,500萬元、房屋標準價格為100萬元,王先生付現金3,500萬元,其餘1,500萬元向銀行貸款,該店面出租每月租金10萬元。
其後,王先生將購買的店面贈與給兒子,依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價格來計算,該店面的課稅價值原為1,600萬元,因為該店面有銀行貸款1,500萬元,而王先生的兒子每月有薪資所得6萬元,又有租金收入10萬元,足以負擔受贈不動產的銀行貸款,所以王先生在申報贈與該店面給兒子時,就能主張兒子有能力負擔店面的貸款,便可將1,500萬元的貸款當作受贈人附有負擔扣除。

因此1,600萬扣除1,500萬元的貸款負擔,加上父母贈與子女可享有免稅額111萬元,王先生此筆贈與就無須繳納贈與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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