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芝艷/台北報導】 2007.07.25 01:56 am
剛結婚的王小姐最近因為傷病以致需要留職停薪,公司原本可以不必替她投保勞保,不過王小姐考量結婚後對家庭負有責任,所以仍希望可以續保勞保,公司除了不得拒絕繼續為其投保,也不可以在王小姐留職停薪這段期間,調低王小姐的薪資來節省保費。
依據現行勞保條例,勞工傷病期間可不可以繼續加保勞保有兩種情況,如果是因病住院而向公司請假,表示員工並未離職,依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公司不得替其申報退保。
另一種情況是,如果員工請假期滿,但因為身體狀況需要休養無法復職工作,而公司也同意其留職停薪,依勞保條例第9條規定,如果留職停薪期間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兩年,就可以選擇要加保或不保,即沒有強制加保,只是員工若想加保公司不得拒絕。
而且如果是在這段期間公司替員工投保,不能夠以縮減員工薪水的方式,來節省該繳的保費,而且,這段期間公司和員工要負擔的保費比例和之前相同,如果這段期間員工沒有繳交保費,公司在先行墊繳後可以再向員工收回。
員工不能續保勞保的原因,除非是公司不同意員工留職停薪,雙方的僱佣關係終止,員工算是離職,公司就可以直接申請替其退保。
不過上班族要注意,只有因為傷病需要留職停薪者才能適用這項規定。此外,女性員工在懷孕期間可能會有類似疾病的狀況,其於妊娠期間請假期限屆滿後,而需要留職停薪者,也可以比照這項規定;但如果是因為私人因素,如出國讀書等理由而留職停薪,就不能續保勞保。
2007年8月3日 星期五
傷病留職停薪期 勞保投保薪資不能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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