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5日 星期五

出售房屋所得,如何報稅?

住展雜誌 311 期

「你報稅了嗎?」這句話可能是您這個月最常聽到的問候語。每年的五月,總是結算去年所得,計算如何申報所得稅的繁忙季節。

◆扣除額、免稅額提高

國稅局日前公佈,配合物價指數調整,九十五年綜合所得稅的扣除額及免稅額均調高,個人標準扣除額自九十四年的四萬四千元增加為四萬六千元、薪資特別扣除額自七萬五千元增加為七萬八千元、個人免稅額則自七萬四千元增加為七萬七千元;另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扣除額亦調升為十一萬五千五百元。納稅人今年報稅時,可較去年降低部分的稅賦負擔。

◆申報出售房屋所得

如果您在去年有出售房屋,別忘了申報「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個人出售房屋的所得申報方式有兩種:

其一是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規定,以售屋的成交價(即買賣契約價),扣除房屋取得成本、房屋改良、以及移轉房屋所支付的費用後(其中包含仲介費用、代書費用、取得房屋之契稅、印花稅、搬家費用y等等)之餘額為所得額,以上的各項費用均需檢付單據。

第二種方式,也是納稅人較常使用的方式,則是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七之二條規定,若未能提供售屋成交價及取得房屋成本等費用憑證,則出售房屋所得的計算方式,可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擬定的標準,以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百分比計算。

因應去年的房市熱,「九十五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較九十四年度略為提高,台北市的售屋所得標準額,自房屋評定現值的百分之二十三調高為百分之二十五,高雄市則維持在百分之十八,省轄市、縣轄市及鄉鎮則分別為百分之十三、百分之十、百分之八。

舉例來說,如果陳先生在去年出售了一戶位於台北市,成交價一千萬元的房屋,其房屋評定現值為二百八十萬元,則本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個人房屋出售所得,就是以二百八十萬元的百分之二十五計算,售屋所得為七十萬元,此項售屋所得,需列入陳先生的綜合所得共同申報。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額

如果在出售自用住宅的二年內,重新購買自用住宅。且重購之房屋的評定現值,高於出售房屋之評定現值,則納稅人可在申報重購住宅年度的綜合所得稅時,將當年出售自用住宅所繳交的房屋交易所得稅額,自重購年度的綜所稅額中扣除。

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不管是先售後購,或是先購後售,只要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且購買的房屋評定現值高於出售的房屋現值,均可申報。

在申報綜合所得稅前,別忘了仔細盤算去年的各項所得及可扣抵之稅額,試算各種申報方式所需繳納的稅額,挑選稅額最低的方式,別讓荷包無端多瘦了一圈。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額計算方式

● 售屋年度綜所稅納稅額:
出售房屋評定現值:280萬
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280萬 × 25%(台北市標準)=70萬
其他應稅所得淨額(扣除免稅額、標準扣除額..等):50萬
綜所稅需申報金額:70萬+50萬=120萬
綜所稅繳納稅額:14.69萬(A)

● 售屋年度不計入房屋交易所得所需繳納稅額:
其他應稅所得淨額(扣除免稅額、標準扣除額..等):50萬
綜所稅需申報金額:50萬
綜所稅繳納稅額:3.91萬(B)

● 則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後,可申請之扣抵額為(A)-(B):
14.69萬-3.91萬=10.7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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